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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

时间:2021-07-13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担保物权我国为了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们进行经济活动时,可以通过设定担保物权,防止一方当事人履行不能,而导致自己损失的发生。那么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有哪些?接下来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

  第一、担保物权使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这是由担保物权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担保物权是平等主体之间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 设定的。

  第二,为了引导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物权法》列举了借贷、买卖两种典型的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但可以设定担保物权的民事活动很广泛,并不限于这两种民事活动。在其它民事活动中,如货物运输、加工承揽、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都可以设定担保物权。

  第三,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设定担保物权担保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能事先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加以保障,因侵权行为已经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的范围,可以用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物权的作用

  第一,确保债权的实现。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力,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立法的重要任务。现代立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一种是债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另一种是物的担保方式(即担保物权)这两种担保方式各有优点。担保物权制度的出现极大地强化了债权效力,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这里的“抵押权和质权”就属于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怎么救济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均不能够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于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定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对于法院作出的准予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不服的,目前来看只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

  看到这里,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担保物权是保证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我们设立担保物权的时候需要注意其适用的范围及对象以及救济途径。好了以上就是承租房屋设定担保物权注意事项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欢迎联系武汉律师事务所的专员律师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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