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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时间:2020-11-04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外工作都会选择租房方便上下班,但当遇到侵害我们合法利益行为时我们该怎样保护我们的利益。那么,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更多关于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及被侵害方主张权利的相关法律依据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虽然,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各有其范围。但从实际的行使来看,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来,但不能再另外单独主张这部分权利。同时,由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另外一方不能主张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营业损失,但是所有权人就不能主张这部分损失;同样,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非承租人的权利时,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被侵害方主张权利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占有是一种准物权,是受物权法的保护的一种事实状态。《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由这一条可以明确看到,当第三人对房屋的侵害妨害了承租人的占有时,承租人可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被侵犯该怎么办

  1、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承租人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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