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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登记如何看

时间:2020-09-24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融资租赁登记如何看呢?接下来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您了解。

  一、融资租赁登记如何看

  1、融资租赁登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出租人的所有权,通过融资租赁登记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属状况,出租人可以获得证明权利的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从而可以更有效保护自身的所有权。

  2、融资租赁登记客观上使得承租人难以实现对登记租赁物的物权处分,因为第三人通过查询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这样融资租赁登记保护了出租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融资租赁交易秩序,有利于促进融资租赁交易健康、稳定、快速地发展。

  二、融资租赁登记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未按照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的有效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在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查询融资租赁物的登记状况,避免发生物权冲突,防范交易风险。

  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2、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上述文章回答了关于“融资租赁登记如何看”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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