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77-6249-9966

您当前的位置: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 业务领域>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哪一方领取

时间:2020-09-19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并且个人租赁与单位形式租赁也是不相同的。那么,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哪一方领取?接下来就是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来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哪一方领取的有关知识,以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哪一方领取

  个人租房纠纷的主体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如果以单位的形式进行房屋的租赁,同时又发生租房纠纷类问题不算在个人租房纠纷范畴。个人租房纠纷通常情况下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到双方的共同意愿,则可以由第三方或者是相关法律机构介入进行解决。纠纷通常由于合同未对相关事项做详细说明,所以在约定时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二、如何避免租房纠纷

  1、房东租客个人情况查仔细

  承租房屋时,租房者对于房东的个人情况要验查仔细。如果是房东本人出面签约时,最好查看其房产证与身份证;如果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则一定要其出具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身份。

  此外,对于租房时可能遇到的“二房东”问题,租房者应验明该“二房东”在其租赁期间是否有权利将此房屋转租并让其出示租赁合同以及提供该房屋的相关产权证明,以免引起法律纠纷。

  同样的,对租房者的个人情况,房东也要验查仔细。

  2、承租房屋家电家具清点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一定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家电、家具等,并检查家电的正常运作情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一一列入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家用电器等发生故障需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责任划分不清。

  3、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租房者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规定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条款,租赁双方要协商一致,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三、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有哪些

  1、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2)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3)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4)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5)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

  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1)境内个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外地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人员,须有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4)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机构还需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5)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

  (6)外国或港澳地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须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外,还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代办租赁,属于外国领事馆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特种用房经理部代办租赁;属于外国、港澳地区企业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所有人应委托房产交易所代办租赁,须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合法资格证明。

  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关于“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哪一方领取”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意义上,个人租房纠纷的主体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如果以单位的形式进行房屋的租赁,同时又发生租房纠纷类问题不算在个人租房纠纷范畴。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