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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合同纠纷判决书

时间:2022-06-06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去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一般都是会规定一个租赁时间的,但是有的时候,是会出现需要提前走人的情况的,那么房屋转租合同纠纷判决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转租合同纠纷判决书

案情简介:

王先生咨询说,去年11月初,他将自家的一套两居室出租,按照约定,一年后收回,然而,现在租期到了,房客张某却拒绝搬走,这让想将房子重新出租的王先生十分气愤。而房客张某却表示,王先生扣了他的1000元押金不合理,不退押金就不搬家,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根据去年双方签字的协议,租房的时间为一年,每月租金为1200元,另外收取1000元的押金。而眼下合同到期了,张某不愿意搬走。

按照合同约定房子只能自己住,不能转租给别人,如果转租,就要扣押金。但张某还是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他就将张某的1000元押金扣下了。

房客张某却表示,他并没有转租房屋,住在这里的人是自己的表弟。

让亲戚住在自己租的房子里,怎么能算是转租?张某说,自己的表弟来这边打工没有地方住,暂时住在他这里,等找到住的地方再让他搬走,这也是人之常情,因此王先生没有理由扣自己的押金。

张某坚持要拿回押金再搬走,而房东王先生坚持因为违约,押金必须扣掉。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只好报警请民警来协调。

律师分析:

房东混淆了押金和违约金的概念

那么,房东因为房客转租房子而扣押金,这样做是否合适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告诉记者,在这个案例中,房东混淆了押金和违约金的概念,如果硬要扣押金,那就涉嫌违法了。

李律师介绍,押金和违约金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司法解释,关于押金的主要约定是为了预防房客在使用租赁物时,可能会导致设施设备损坏,拖欠水电费、房租等项目,而预留资金进行抵偿。而违约金则是对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有违反时,对其进行惩罚的金额。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行为的处罚,就应当明确为违约金。

二、房屋转租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职业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现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发表代理词。

一、原被告签订的超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

2008年7月,原告对校内综合楼地下室进行了超市招标,被告进行了投标。被告在标书中承诺,严格执行学校的管理制度,无条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经营期满时,积极配合学校进行评估验收。2008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超市承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具体期限为2008年7月16日至2009年7月15日。另外,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对被告承包经营区域进行的整体规划。上述招投标及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该共同遵守该协议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二、被告在协议到期后拒不搬出,侵犯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的所有权。

原告作为国家级重点学校,为了更好地实现跨越式发展,改善教育教学硬件设施,向主管单位申请了教学楼、室内体育馆项目建设,并于2008年12月、2009年5月得到了批复。根据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承包协议第七条(协议期满,甲方如认为合作良好,可继续签订协议;如重新招标,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之约定,原告通过办公会进行了研究,并作出对综合楼地下室进行重新规划,在协议到期后将超市搬出地下室的决定。为使被告做好充分的搬出准备,原告在2009年6月22日就对被告下达了协议到期后搬出的通知。后来原告又于2009年7月15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限期搬出。此后,原告采用律师函、口头通知等多种形式催促原告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退还租赁物的法定义务和配合学校工作的书面承诺。根据《物权法》第39条之规定,被告拒不将超市内物品搬出地下室的行为,属于无权占有,严重侵害了原告对综合楼地下室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该依法赔偿。

被告的行为阻碍了原告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物权法》第34条、37条之规定,被告应该返还非法占有的综合楼地下室,并赔偿原告自2009年7月17日至今的经济损失(以承包期限内总承包金额为计算依据)130166.6元及利息29819元,共计159985.6元。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采纳。

三、房屋转租协议的模板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当事人就房屋转租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转租人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就承租的坐落于房屋平方米转租与承租人为居住使用而承租人依约承租相应责任。

第二条转租期限:自起,至止计年。

第三条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每月日以前缴纳。

2、保证金人民币元,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使用转租房屋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供住家之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3、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腾出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用或任何费用。

4、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5、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回复原状。

第五条危险负担:乙方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使用转租房屋,除因天灾等不可抗拒的情形外,因乙方的过失致转租房屋损毁,应负损害赔偿

之责。转租房屋因自然的损坏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责修理。房屋转租协议书范本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期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解除租约。

2、乙方于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竖日起,乙方应按照每日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特约事项:

1、转租房屋的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水电费自行负担。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放弃,可由甲方处理。

3、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当事人各执份为凭。

转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年月日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房屋转租合同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当出现转租合同纠纷的时候,最好在签订合同的上面就进行相关事项的约定,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武汉律师事务所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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