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77-6249-9966

您当前的位置: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 业务领域>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上海立法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时间:2021-04-10 来源: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租房可能遭遇随时提价、群租现象频频等现象,将受到明显遏制。记者从13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10月起施行,上海房屋租赁市场将进一步被规范。 《办法》对出租房屋有明确要求,一是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

  租房可能遭遇随时提价、群租现象频频等现象,将受到明显遏制。记者从13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10月起施行,上海房屋租赁市场将进一步被规范。

  《办法》对出租房屋有明确要求,一是出租房屋的结构及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二是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等不得出租。

  《办法》还加强对承租人利益的保护。为了防止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办法》规定,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其次,《办法》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近年来群租现象频频,不仅影响房屋结构和安全,也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安、消防等带来隐患,为此,《办法》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规定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同时,《办法》明确“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为了更好地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办法》不仅明确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同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将代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自己法定义务,不得为不符合规定的居住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也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等。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办法》也明确其向管理部门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情况的义务。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代理经租制度,鼓励专业代理经租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出租居住房屋,获取收益。具体规定,将由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